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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温勇华、吴艳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温勇华,吴艳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2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蒋振流,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温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温勇华,男,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71。被告:吴艳玲,女,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20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温勇华、吴艳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2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