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4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中旅假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广大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光大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旅假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广大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广大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40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旅假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海怡,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广大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庆周,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广大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鹿忠,组长。本院在执行陕西中旅假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广大门村村民委员会、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广大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中旅假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未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2441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2441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旅假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