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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芳来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来,青岛太旺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102号申请执行人:刘芳来。被执行人:青岛太旺玩具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沈在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芳来与被执行人青岛太旺玩具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太旺玩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芳来支付案件款2820元,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146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字(2012)第103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