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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522号原告苗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苗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现原告申请撤诉待被告回来后再另行起诉。经法庭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生荣审 判 员  文天荣人民陪审员  曹振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