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522号原告苗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苗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现原告申请撤诉待被告回来后再另行起诉。经法庭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生荣审 判 员 文天荣人民陪审员 曹振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