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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美景综合市场-与宝鸡市国沣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美景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宝鸡市国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743号原告宝鸡市美景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秋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宝鸡市国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丽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美景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国沣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美景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美景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宝鸡市美景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贾丽丽审判员  易 萍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