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漳执行字第416、462、463、468、501、547、6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熙杉、张添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熙杉,张添进,陈淑贞,黄萍,王根花,陈香莲,严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漳执行字第416、462、463、468、501、547、610、611号申请执行人李熙杉,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张添进,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陈淑贞,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黄萍,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王根花,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香莲,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严笑容,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漳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金2.5万元及其利息)、(2013)漳民初字第236、237号民事判决书(本金8.758万元、1.54万及其利息)、(2013)漳民初字第427、429号民事调解书(本金各10万元及其利息)、(2013)漳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2013)漳民初字第260民事判决书(本金25万元及利息)、(2013)漳民初字第360、361号民事判决书(本金1.5万元、2.7万及其利息),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严笑容系漳平市第三中学学校教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严笑容工资(除每月留取900.00元作为其生活费外)的全部收入(含绩效等各项奖金),直至扣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二、在被执行人严笑容提前履行义务后,本院将依法提前解除对其工资的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蔡 仔 颖审判员 易 圣 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丽琼(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