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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斌与金起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斌,金起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斌。委托代理人:戴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起宏。再审申请人王斌因与被申请人金起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金民终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斌申请再审称:涉案工程的承包单位是晟元集团有限公司,金起宏名为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实是挂靠施工,金起宏主体不适格;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金起宏未依约完成发霉墙纸整改工作,王斌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本案的鉴定费用应当由金起宏承担。综上,请求依法再审。金起宏提交意见称:涉案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和付款协议、造价确认书由王斌和金起宏签字捺印,并未加盖公司印章,因此涉案工程并非由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系金起宏个人承包,金起宏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不存在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即使如此,金起宏也对发霉墙纸积极整改,但王斌为了拖延付款有意阻碍。综上,请求驳回王斌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结算协议,本案工程系金起宏个人承包并与王斌进行结算,故金起宏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双方对剩余工程款的结算和付款达成协议,王斌应依约向金起宏支付该工程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