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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5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罗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XX居委会。被执行人:莫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申请执行人罗X与被执行人莫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912.31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莫XX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000000账户中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XX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000000账户中存款人民币5012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合浦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浦支行,帐号:61325867124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胜伟审 判 员  赵崇德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