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罗文亮与罗宗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11号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罗某某与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罗某某赔偿罗某某937.95元,并承担受理费5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罗某某2013年5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某某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