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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康四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诉龚联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康四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龚联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943号原告四川康四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彭山县。法定代表人邓光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贤滨,四川康四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龚联东,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四川康四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龚联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康四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康四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康四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元,由原告四川康四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玉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