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桂珍与杭州海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珍,杭州海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吴桂珍。被告杭州海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岳庭。原告吴桂珍为与被告杭州海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物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桂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晨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桂珍诉称:原告2013年2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一直到2014年5月23日为止,由于被告一直拖欠工资原告辞职。被告当时答应6月底、7月初一次性付清工资,并且承诺我社保也交纳到5月底为止。但是被告公司负责人孙岳庭6月份所有手机停机找不到人,工资至今未支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1500.2元。被告海晨物业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2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单位从事管理工作。2014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表示同意。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工资11500.2元,定于2014年6月底7月初归还。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现原告因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1500.2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劳动合同、辞职报告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海晨物业公司拖欠吴桂珍工资报酬属实,本院对吴桂珍要求海晨物业公司支付工资报酬11500.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海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桂珍工资报酬11500.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收取,由被告杭州海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