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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周秀华与陈宗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华,陈宗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周秀华。被告陈宗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华与被告陈宗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邹丽雅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