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周秀华与陈宗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华,陈宗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周秀华。被告陈宗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华与被告陈宗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邹丽雅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