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吴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56号原告林某甲。法定代理人林某乙。被告吴某,系原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吴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洪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祥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