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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世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何世兴,汤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法定代表人牛跃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玺,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何世兴,男,汉族,1972年4月6日生,住夏邑县何营乡何营村委会***号。身份证码412326197204062415.。被告汤艳玲,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生,住址同上。系何世兴之妻。身份证号4123261972********。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2013年8月26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世兴、汤艳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世兴、汤艳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