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某玉与王某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玉,王某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杨某玉,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被告王某江,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玉诉被告王某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玉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玉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江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玉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德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