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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焦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百玲提出结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