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商终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王汝梅与钟洲杰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洲杰,王汝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洲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汝梅。上诉人钟洲杰因与被上诉人王汝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2)杭桐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洲杰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洲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洲杰撤回上诉。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2)杭桐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钟洲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