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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金华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郑红光、柳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厦工机械有限公司,郑红光,柳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359号原告金华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喜艳。委托代理人项林华。被告郑红光,被告柳建飞,原告金华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红光、柳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项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红光、柳建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0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被告租赁原告发动机号为J8AG1B60723、整机编码为CXG00931L0L1B0931型号为XG930IIIL的轮胎式装载机一台,租赁期为12个月,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止。租金数额分十二次付清,并约定被告连续或者累计两个月未按期支付租金(分期购机款),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履约进行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不守信用,至今尚欠原告5个月租金(购机款)未付。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郑红光支付尚欠的4个月(购机款)44000元,支付违约金35000元,共计79000元;2、实现权利的费用(即诉讼费、代理费);3、由被告柳建飞负连带责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厦工机械专用合同复印件、轮胎式装载机技术参数及整机编号、交接手续清单、提车单、个人担保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租赁关系(实为买卖关系)的事实。被告郑红光、柳建飞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11月20日,被告郑红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郑红光租赁原告发动机号为J8AG1B60723、整机编码为CXG00931L0L1B0931型号为XG930IIIL的轮胎式装载机一台,租赁期为12个月,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止。租金数额分十二次付清,并约定被告连续或者累计两个月未按期支付租金(分期购机款),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支付租金,郑红光应支付所欠租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付清;构成严重违约的,另按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被告柳建飞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标的物,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4期货款计44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赁合同”,但实质上为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在原告履行了标的物的交付义务后,被告郑红光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原告支付货款,未按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约定了一般违约责任和严重违约责任,本案被告的违约属一般违约,但原告按严重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妥,应按一般违约的计算标准计。被告柳建飞应按约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主合同中未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红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11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柳建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695元,由被告郑红光负担,被告柳建飞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775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帐号:19×××37。逾期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虞宣义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