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郦建军与杨益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建军,杨益庆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郦建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周辉。被告:杨益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郦建军与被告杨益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郦建军于2013年8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