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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郦建军与杨益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建军,杨益庆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郦建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周辉。被告:杨益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郦建军与被告杨益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郦建军于2013年8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