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66b0210e-5d52-4275-b3f0-dc4f73c3e2b0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柴新华;张兴国;张兴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柴新华,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白银行楼****。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国,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满族,围场县回民小学教师,住围,住围场县天宝路**div>第三人张兴华,女,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新华与被告张兴国、第三人张兴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东虎审 判 员 李国辉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毕勇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