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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玉保与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718号原告杨玉保,男,汉族。被告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路与卫育路路口。法定代表人黄玉明,总经理。被告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部,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路与卫育路路口。负责人穆艳君,该项目部经理。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法定代表人孙留功,该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保与被告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部、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保于2013年8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李桂忠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