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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477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