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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六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36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4年7月登记结婚。婚生二个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4年7月登记结婚。婚生二个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考虑家庭的利益,不能草率离婚。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加强沟通与交流,是能够和好生活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向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