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土弟与广东省国营湖光农场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土弟,广东省国营湖光农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土弟,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国营湖光农场,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志满。法定代表人:赖荣光,场长。上诉人李土弟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国营湖光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土弟以为和谐解决争议,支持国家项目建设为由,于2013年7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土弟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土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上诉人李土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冯华祥审判员 李常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