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黄晶福、黄益裕、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黄晶福,黄益裕,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保字第5号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吴荣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琴,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清濛科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晶福。被申请人黄晶福,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申请人黄益裕,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益裕。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黄晶福、黄益裕、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8月25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68号综合楼整幢的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冻结被申请人黄晶福名下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A12号店面、泉州市丰泽区21号房屋和泉州市丰泽区A5型-A8型7排1号A6型别墅的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冻结被申请人黄益裕名下的一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的所有权过户及抵押登记。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丁金峰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房屋作为担保,保证承担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黄晶福、黄益裕、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等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丁金峰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房屋作为担保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丁金峰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房屋的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志婷审判员 潘银幼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