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633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凌峰,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述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光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