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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197号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911668-5。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安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小林,男,汉族,1959年7月17日生,住江西省恒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燕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