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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杜明良申请执行林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良,林志强,李世梅,赵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杜明良,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林志强,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李世梅,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系林志强妻子。被执行人赵红军,男,195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平桥区。本院在审理杜明良诉林志强、李世梅、赵红军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杜明良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2年6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世梅所有的位于平桥区平西路西侧“泰安第一城”13幢802号房屋一套,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2)平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林志强、李世梅、赵红军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世梅所有的位于平桥区平西路西侧“泰安第一城”13幢8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君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