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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知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王茂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王茂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知初字第51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崇。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茂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茂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