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刘茹、王婉婷、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刘茹,王婉婷,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347号。代表人:张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云蒙,女,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小辉,女,该支行职员。被告:刘茹,女,汉族,无业。被告:王婉婷,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刘茹(系王婉婷之母),女,无业。被告: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和平花园商住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忠,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赵长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刘茹、王婉婷、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800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马巧会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