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江某某,女。被��李某某,男。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秋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