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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赵华勇与张向勤机动车事故责任���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勇,张向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424号申请执行人赵华勇,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向勤,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华勇与被执行人张向勤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两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向勤银行存款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