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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潘显春与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潘显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显春,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潘显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潘显春,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刘波,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XX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光明,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显华,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潘显春与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潘显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显春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显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显春撤回对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潘显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潘显春负担。审 判 长 闵 筱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人民陪审员 冉超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