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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七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七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723号原告:陕西七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女,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被告:陕西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开发区沣惠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侯国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七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七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25元,本院减半收取6762.5元后,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依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