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百盛网络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发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百盛网络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310号原告连云港百盛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芬。被告连云港中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克俭。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百盛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中发机械有限公司网络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百盛网络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百盛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百盛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