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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裘启柱与王则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启柱,王则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607号原告:裘启柱。被告:王则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启柱与被告王则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裘启柱在本院受理该案后,一直未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何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