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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五执字第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苏克萍与孙文化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克萍,江苏万成(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字第0184号申请执行人:苏克萍,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陶瓷经营部业主,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江苏万成(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0)五民二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万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万成(诚)置业有限公司在五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八十二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