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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