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