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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鲜美与王丽璇、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鲜美,王丽璇,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82号原告孙鲜美。被告王丽璇。被告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35号。负责人王丽璇,该美食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鲜美诉被告王丽璇、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丽璇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王丽璇的经常居住地、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丽璇的经常居住地、借款合同履行地均在张湾区,本案应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丽璇、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的住所地均在十堰市茅箭区,本案应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丽璇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丽璇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帮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