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鲜美与王丽璇、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鲜美,王丽璇,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82号原告孙鲜美。被告王丽璇。被告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35号。负责人王丽璇,该美食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鲜美诉被告王丽璇、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丽璇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王丽璇的经常居住地、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丽璇的经常居住地、借款合同履行地均在张湾区,本案应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丽璇、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的住所地均在十堰市茅箭区,本案应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丽璇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丽璇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帮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