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执民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陈佩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陈佩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96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596148,住所地:衢州市西安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李益民。被执行人:陈佩琳,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执行人 :杜荣林,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公 民身份号码,住衢州市清莲小区45-1-502室。执行人 :程梅莲,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衢州市清莲小区45-1-5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佩琳、杜荣林、程梅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03488.5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3281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衢柯执民字第969号案件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童建国审判员姜春生审判员柴青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海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