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玉柱与惠州市宏森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柱,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身份证号码:×××6114。被执行人惠州市宏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友善,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玉柱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宏森家具有限公司工伤玖级伤残待遇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043号仲裁裁决书(终局)生效后,张玉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惠州市宏森家具有限公司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于2013年5月27日缴交了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中止执行,因此,本次执行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惠州市宏森家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应该按照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阳法执字第5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恢复执行的事由出现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