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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cfd15841-9f68-4016-9ed8-f8a9be407c3d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马秀杰,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新源街。被执行人鲁广付,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北四台子村。被执行人刘淑媛,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北四台子村。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固执字第161-1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鲁广付、刘淑媛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进入执行程序,需要扣划此笔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鲁广付、刘淑媛的银行存款654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怀玉审判员  XX东审判员  崔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