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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被告季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内蒙古赤峰人,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永代理审判员 刘 晖代理审判员 夏朝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