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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琚兴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兴亮,泰州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温秀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琚兴亮。被执行人泰州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温秀堂。本院在执行琚兴亮申请执行泰州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温秀堂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