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琚兴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兴亮,泰州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温秀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琚兴亮。被执行人泰州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温秀堂。本院在执行琚兴亮申请执行泰州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温秀堂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