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军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军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231号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陈,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民,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号码342622770721261。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准备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