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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炜琦诉被告王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炜琦,王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王炜琦(曾用名王录明),男,生于1952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南社村。被告王轩,男,生于1959年2月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炜琦诉被告王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轩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租房协议,该租房协议的效力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关系,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