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容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小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