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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宁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健,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清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健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健及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宁健在太原市迎泽区海子边街口“捷程酒店”8406号房间,趁被害人张某睡觉之机,窃取被害人放于床头柜上的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挎包内白色直板智能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400元。经鉴定,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25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宁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证人宁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谅解书及收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宁健如实供述罪行,家属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志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亚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