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徐银尔与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银尔,孙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868号原告:徐银尔。被告:孙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银尔诉被告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小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银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90元,减半收取计7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徐银尔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