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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初关系尚可,后被告不照管原告及女儿的生活双方年龄差距大无共同语言,家庭事务被告从不与原告沟通致夫妻关系不和,2013年正月被告外出打工,夫妻自此分居至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大女儿朱某甲由原告抚养,小女儿朱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朱某某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原告李某某举证如下: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于2007年6月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3月4日在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2004年12月9日原告与前夫生育一女朱某甲,在原、被告婚后与原、被告共同生活,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9月28日生育小女儿朱某乙,现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关系一般,2013年正月夫妻因琐事发生吵闹后被告外出打工,夫妻自此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子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琐事吵闹而分居,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其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婚姻,理智处理生活矛盾,尚可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建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遥 微信公众号“”